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已修改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