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