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有效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