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有效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