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有效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