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