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