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