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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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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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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