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第十一条有效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