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对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数据有争议时,当事人或调解、仲裁机构可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质量检验单位应对提供的仲裁检验数据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