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