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起诉,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产品质量责任方愿意承担责任时,不受时效限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