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