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