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