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