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