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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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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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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