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