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