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