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第十五条有效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