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第十六条有效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