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第十三条有效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