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十六条已废止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