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