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九条有效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