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有效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