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