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