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