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