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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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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有效

军队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诊、拒治伤病员;

(二)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医疗保健器械;

(三)开展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诊疗活动;

(四)以军队医师身份做医疗广告;

(五)损害军队形象或者伤病员利益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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