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军队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诊、拒治伤病员;(二)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医疗保健器械;(三)开展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诊疗活动;(四)以军队医师身份做医疗广告;(五)损害军队形象或者伤病员利益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