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第四十条有效进、出加工区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承运加工区货物进、出加工区或转关运输的所有运输企业的经营人,应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