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第三十九条有效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品;(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物品;(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物品;(四)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物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