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品;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物品;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物品;

(四)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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