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