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