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第三十八条有效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加工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