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第三十七条有效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向收货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区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退还企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