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货物转关至其他加工区时,转入区主管海关在核对封志完整及单货相符后,即予放行入厂或入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