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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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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有效

货物转关至其他加工区时,转入区主管海关在核对封志完整及单货相符后,即予放行入厂或入库。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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