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