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区内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账册和有关单据,向其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