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第三十二条有效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