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