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第三十条有效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须向其主管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对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进行查验、放行和核销。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应在区内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