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二十五条有效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