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二十四条有效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