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二十六条有效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