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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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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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