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二十三条有效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