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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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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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